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鼎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9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财保292号

申请人:***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D9JG7C,住所地睢宁县古邳镇山西村睢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运栋,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8AM43C,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以西、汉风路以东、峨眉路以南绿地商务城(B6-1)3#幢1单元1010号。

法定代表人:蒋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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