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3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9439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乔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乔墅村。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政府,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乔墅村村民委员会、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政府、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颜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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