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9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