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18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9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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