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418号
原告:中山市湘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凯路6号利和豪庭二区8幢37卡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H1FX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3#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8312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7F3L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湘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湘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湘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湘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湘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