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通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4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1民初2444号
原告:安徽富通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霞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5728510R(1-1)。
法定代表人:邹玉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广盐坪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00336685。
法定代表人:邓传东,董事长。
原告安徽富通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徽富通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合同款项”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通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通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计3008元,由原告安徽富通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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