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保全完毕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6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保6号
申请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办公区(原大自然山庄)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南山社区府顺家园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关于申请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9)湘3127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永顺县人民政府的1000万元保证金中的4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给永顺县土地储备中心征拆项目部送达了(2019)湘3127民初2066号民裁定书、(2020)湘3127执保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永顺县人民政府的1000万元保证金中的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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