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人事争议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5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13437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月凤,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28500。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月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瑞品、韩依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8年7月份配至黄河勘测院地质工程院工作,2001年7月调至地质工程院办公室从事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工作,2002年7月起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8年1月25日,***与黄河勘测院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与黄河勘测院续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2018年10月22日黄河勘测院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停缴社保,遂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前恢复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2、补发2018年10月至判决之日期间工资15996元/元、交通补贴650/元、误餐补助400/元、电话补助50/元以及各项福利费2000/元;3、补缴养老等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数15966元);4、退还本人应由单位承担的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被告辩称,一、原告为工人身份,从始至终从未改变。二、按国家和河南省现行职工退休制度,仍然是按照干部、工人不同身份,按规定年限依法退休,没有改变。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是劳动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形之一。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是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等,本身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1988年8月25日,原告***从开封黄河水利技工学校分配至黄河××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地质总队工作,持“黄委会工人介绍信”报到,身份为工人,任打字员工作。2008年1月25日,***与黄河勘测院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办公室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员岗位工作。2015年12月20日,***与黄河勘测院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薪资社保管理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1日生效。2018年9月17日,黄河勘测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2018年12月14日,黄河勘测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已经终止。2018年10月22日,黄河勘测院再次以黄设人〔2018〕50号《关于***同志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要求***配合做好退休报批及相关事宜,并送达***本人。
另查明,1991年7月1日,黄河勘测院根据水利部人劳干[1990]61号文《关于从在职工人中聘用干部的批复》、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0〕11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人劳〔1991〕18号《关于从在职工人中择优聘用干部的通知》,聘用杜利民等38位同志为聘用制干部,***未被聘用。本案受理前,黄河勘测院范围内与***相同或相似情况邰战稳、余晓红、连惠瑶等女职工,皆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
***于2019年3月11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2019年3月13日,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9)01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已经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规定,现行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一)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二)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特殊工种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2、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三)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女职工身份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3]50号)中明确,“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当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凡档案记载模糊,无法确定本人身份的,或本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因此,河南省范围内企业职工退休依法按档案记载的工人或干部身份,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执行。***档案记载身份为工人,明确无误,应当以女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身份为工人,在黄河勘测院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相关文件实施聘用干部过程中,也未曾被聘为干部,其已经于2018年9月2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黄河勘测院的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福利费,退还社会保险费等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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