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雅环保设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30033号
原告:河南省新雅环保设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畜牧路北7号楼1单元19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7987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玲、张培培,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285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新雅环保设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新雅环保设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新雅环保设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雅环保设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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