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封通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4867794X(6-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通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碧水蓝城*期*号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1012116P(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27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助理),***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通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1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路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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