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211执244号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开封通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金民初字第14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通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严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