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开封通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4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2871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溜江村溪尾区6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11285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通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碧水蓝城二期2号楼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101211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许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12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西街芳邻一品5号楼一单元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449927871。
负责人:鄢涛。
被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封通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苏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行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借款本息的偿还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巧如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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