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骏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3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申5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骏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8527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峰,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街道韩春里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698-7。
法定代表人:居伟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州骏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07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查明:申请人苏州骏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骏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在该协议中,申请人苏州骏丰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明确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且协议约定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任何纠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定终结。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孟进
审判员钱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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