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622号
申请人:长春市正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德惠市米***街道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热点小区1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正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32601.4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32601.4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