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947号
原告: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商业服务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马国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39号院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2.35元,由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邹 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