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租赁站与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0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0431号
原告: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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