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三力士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2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5082号
原告:西昌市三力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祥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西昌市三力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三力士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三力士物资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昌市三力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94元,减半收取16547元,由西昌市三力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西昌市三力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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