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1788号之二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计726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