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22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4民初310号
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北34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袁梓人,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花园江聆居2号107室自编A2。
负责人:尹宏涛。
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物流园区商贸城街以北、汇通路以东,东昊商业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
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均伟
人民陪审员  陈国富
人民陪审员  郭翠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慧青
书 记 员  陈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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