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04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2民初668号
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前瓦钟村。
经营者:李玉峰,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商贸城街以北、汇通路以东东昊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经理。
被告:刘显东,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张德身,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显东、张德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潘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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