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日正消防器材服务部、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21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2民初6441号
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日正消防器材服务部与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日正消防器材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河东区日正消防器材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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