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991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甲2号楼-3至25-26层26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航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其已就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