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固消防器材厂(有限合伙)与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8-25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9024号
原告:北京永固消防器材厂(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南岗洼村48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葛英来,总经理。
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跃,董事长。
原告北京永固消防器材厂(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永固消防器材厂(有限合伙)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固消防器材厂(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永固消防器材厂(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永固消防器材厂(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平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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