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2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60号中大御城兰亭园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68863G。
法定代表人:聂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写字楼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84556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476元,经本院催缴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袁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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