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6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典,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进,男,1987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典大厦1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彭进、恩施州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3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向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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