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30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民终2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靓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剑平,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树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青,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超,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婕,女,该研究院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该研究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明置业)、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本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西湖豪庭项目位于西北洋滞洪区规划范围内,一审法院仅凭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西湖豪庭和西北洋滞洪区用地范围的函》认定西湖豪庭项目不属于西北洋滞洪区用地范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南明置业作为案涉地下车库的开发单位,研究院作为案涉地下车库的设计单位,违反《建筑法》《防洪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法律规定,设计、开发了存在缺陷的车位并出售给陈君勇,南明置业、研究院已经构成侵权,理应对陈君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南明置业、研究院不需对陈君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南方物业仅需对陈君勇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自行承担60%的责任,显然过于减轻南方物业的责任,加重***的责任,有失公允,适用法律错误
南方物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车辆的损失,系陈君勇单方通过第三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不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未重新组织评估是错误的,该评估认定车辆不具有维修必要性,以车辆报废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从未调查案涉车辆的报废事实;受损车辆是否投保以及保险理赔情况,涉及陈君勇的实际损失及诉讼权利,一审法院未调查保险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车库进水原因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莫兰蒂”台风及其强降水属于不可抗力,南方物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莫兰蒂”特大自然灾害事故面前,上诉人已经尽到依法、依约应承担的且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且穷尽了救助手段,依法应担免责;一审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辩称,案涉车库系西湖豪庭的地下车库,南方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与南方物业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依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南方物业在台方来临之前未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未能提醒陈君勇注意、转移车辆是不正的事实;发现车库进水后南方物业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抢修措施;灾情发生后,未能及时上报,耽误救援时间,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南方物业对地下车库的抽水系统检修、维护不到位;莫兰蒂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南方物业不能据此免责;车辆损失有鉴定报告为证,应予确认。
南方物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南方物业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充分,属于主观臆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南方物业在防止及减轻损失发生方面措施不力,未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和穷尽救助手段防止损害发生,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错误的。
南明置业辩称,西湖豪庭项目不属于西北洋滞洪区,且南明置业委托华侨大学对项目与西湖之间的相互影响作出评估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关于西湖豪庭项目设计方面的问题,南明置业不应承担责任;关于责任比例问题,应当按照不可抗力致损处理。
研究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西湖豪庭项目不属于西北洋滞洪区用地范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认定研究院不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可抗力是导致陈君勇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与研究院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西湖豪庭项目的设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研究院不存在任何设计过错,请求驳回陈君勇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07年-2008年间,南明置业就西湖豪庭项目的开发建设,先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委托研究院进行设计(勘察)。研究院设计(勘察)的西湖豪庭1#~11#楼、12-1#~5#、13-1#~7#、14-1#~6#楼、地下室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图经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审查合格,并由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作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009年9月16日,西湖豪庭项目取得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书》,取得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
二、***购买址在丰泽区西湖公园东南侧南益·西湖豪庭2号地下室156号车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2012年1月1日,西湖豪庭业委会与南方物业签订《西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1.乙方(即南方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三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七款)2.南方物业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六条第六款)3.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含业主有产权的车位、车库);业主从交房(或入伙)之日起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标准车位:90元/个·月;子车位:50元/个·月;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与乙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第八条第三、第四款)4.因非乙方(即南方物业)责任而出现的交通、火灾、水淹和刑事、治安案件等造成的当事人或相邻利害关系方损失的,南方物业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第五款)。***据此缴纳车位管理费,2016年车位管理费***已缴清;
四、台风“莫兰蒂”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3时登陆福建厦门并进入泉州,泉州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当日,泉州气象局中山北路观测站监测到当日降雨量达2***.3毫米。根据泉州市水利局信息网发布的《泉州市2016年1-10月雨水情总结》,体现“9月14日~15日,平均过程雨量200.1毫米,受14号台风“莫兰蒂”影响,全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期间我市多个站点出现超历史降水,各时段雨量均为历史实测资料第一位,较多站次重现期超百年一遇。”
五、南方物业于2016年9月14日向西湖豪庭业主发送内容为“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将于15日凌晨期间在闽粤沿海登陆,严重影响本市,请注意出行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随时关注预警信息”的短信。南方物业员工肖美怀于“和谐豪庭微信群”发送内容为“提醒全体西湖豪庭业主注意做好防御台风的安全措施”的信息。根据南方物业提供的短信记录体现,2016年9月15日06时07分至07时23分,南方物业员工肖美怀共拨打8住户相关人员电话。
六、2016年9月15日,从监控视频可见,当日,西湖豪庭地下室2号岗出口2时17分开始有少量进水,5时32分进水量加大,且车库有少量积水,直至车库被淹的时段内从该出口驶出的车辆计50辆;西湖豪庭地下室2号岗入口5时38分开始有少量进水,5时45分进水量加大,且车库有积水,直至车库被淹的时段内从该出口驶出的车辆计44辆;同时,根据地下室2号岗出口、地下室2号岗入口的监控视频可见,自5时50分至6时00分,车库中均出现南方物业的安保人员;
七、车牌号闽C×××××雷克萨斯牌轿车为***所有,在2016年9月15日西湖豪庭地下车库发生水浸事件中被淹,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此次水淹事件中,车辆浸泡前市场现有价值为3***500元,保险理赔315392元,实际损失为4***08元;
另查明,西湖豪庭项目不属于西北洋滞洪区用地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南明置业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分析。
1.***主张南明置业未按《防洪法》规定编制洪水影响报告并报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根据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西湖豪庭和西北洋滞洪区用地范围的函》可知西湖豪庭项目不属于西北洋滞洪区用地范围,故该项目并不需要编制洪水影响报告。故对陈君勇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2.***主张南明置业对研究院交付的施工设计图纸缺陷未尽到审慎监督义务。南明置业作为西湖豪庭项目的开发单位,并无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南明置业必须对研究院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审查,且研究院设计(勘察)的西湖豪庭1#~11#楼、12-1#~5#、13-1#~7#、14-1#~6#楼、地下室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图经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审查合格,并由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作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故对陈君勇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3.***主张南明置业交付的地下车库停车位存在缺陷,但该地下车库已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且陈君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地下车库存在缺陷。故对陈君勇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4.***主张南明置业未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及采光窗处有效采取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南明置业依照研究院作出的施工设计图纸,沿小区外围设置了重力流排水沟,在地下车库坡道上下均设置两道截水沟,在采光窗底部设计了混凝土反口,在地下车库内设置了抽水泵,已经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且该地下车库已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陈君勇依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地下室防排涝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南明置业应在地下室车库入口建造闭合挡水槛,但该通知并非强制性规范,且通知中对于闭合挡水槛的设计样式及技术参数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对闭合挡水槛是固定式或活动式也未作出明确要求,南明置业依照研究院设计的“防洪闸由甲方自理”由物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活动式防洪闸选材,未有不当。故对陈君勇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5.***主张南明置业将地下车库的抽水系统抽水泵的动力控制箱放置在地下车库导致抽水泵无法启动运作。陈君勇未能举证证明抽水泵无法启动运作是因动力控制箱放置在地下车库,且根据陈君勇提供的现场照片可知当日台风“莫兰蒂”带来的强降水导致西湖豪庭小区周边的街道路面被淹,市政排水管网明显超负荷,而地下车库抽水泵亦是将积水排向市政排水管网;再者根据《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均规定:“控制电器及过载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载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之规定,上述规范并未限制动力控制箱不准放置在地下车库。故对***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南明置业开发建设的西湖豪庭项目取得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书》,取得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主张南明置业应承担本次车辆被淹的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研究院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分析。
1.***主张研究院设计未执行《防洪标准》(GB50201-94),根据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之规定,可知城市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防护对象而适用于该标准,西湖豪庭并不位于滞洪区,且为一般民用建筑,并不直接适用该标准。研究院参照《建设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设计2年排水设计重现期未有不当,值得一提的是正是基于规范的不完善以及现实的需要,《建设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新增了“下沉式广场、地下库坡道出入口设计重现期为5-50年”。故对陈君勇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2.***主张研究院对西湖豪庭地下人防工程防洪闸的设计深度不足,主要理由是依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地下室防洪排涝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研究院在施工设计图纸表述“防洪闸由甲方自理”,未在车库入口设计闭合的挡水槛,回避了设计义务。首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没有对防洪闸(闭合挡水槛)提出具体样式设计及技术参数要求,且《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2.14条即关于闭合挡水槛的条文并非强制性条文;其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地下室防洪排涝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对于闭合挡水槛的设计样式及技术参数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且该通知并非强制性规范。综上,陈君勇所依据的《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地下室防洪排涝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防洪闸(闭合挡水槛)是固定式或活动式也未作出明确要求,结合现实中,大多数小区亦采用沙袋作为活动式防洪闸选材,研究院设计的“防洪闸由甲方自理”未有不当。故对陈君勇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3.***主张研究院所设计的地下车库采光窗的高程低于沿街路面的高程,导致雨水倒灌淹没车库。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3.1.3“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确定。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于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之规定,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主要是防止地下水的渗漏,故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为“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铺设的高度”。并非陈君勇所认为的地下车库采光窗的高程。故对陈君勇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4.***主张研究院设计的临西湖街一面的采光窗未有任何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的措施,但研究院沿小区外围设计了重力流排水沟,在采光窗底部设计了高度为500mm左右的混凝土反口,在地下车库坡道上下均设计两道截水沟,在地下车库内设计了大量的抽水泵,并设计了防水层,研究院已履行了相应的设计要求,符合相关规范。故对陈君勇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研究院设计(勘察)的西湖豪庭1#~11#楼、12-1#~5#、13-1#~7#、14-1#~6#楼、地下室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图经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审查合格,该审查系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就审查作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主张研究院应承担本次车辆被淹的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南方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分析。
南方物业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预见地下车库在强降水情况下有导致水浸的可能,在台风“莫兰蒂”来临前,相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台风预警后,南方物业应对地下车库的排水及应急处置负有更高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及早做好分析研判以采取充分救助义务。南方物业虽然在台风前通过短信、微信向业主发布警示信息,也布置了相应的沙袋(根据监控视频可见沙袋8袋左右),但信息内容均为一般性的提示信息,对于地下车库有可能导致水浸的信息并未在台风来临前警示业主,故其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不充分,南方物业也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根据地下室2号岗出口、地下室2号岗入口的监控视频可见,当日自5时30分至8时00分左右,共成功转移车辆约92辆,被淹受损车辆100余辆,自5时50分至6时00分,车库中均出现南方物业的安保人员,由此可见南方物业对车库进水已充分知晓,南方物业主张通过电话通知、微信通知、拉响警报等方式通知业主险情,但根据南方物业提供的电话记录显示6时7分至7时23分,南方物业员工肖美怀仅拨打了8住户相关人员电话,南方物业选择的险情通知方式不足以覆盖全业主,通知方式上过于简单且效果不佳,至7时5分地下车库积水大约在半个车轮位置左右,在5点50分至7时5分该段期间内,南方物业若能及时有效的通知业主迁车避险,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挽回部分损失的。显然南方物业在防止及减轻损失发生方面措施不力,未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和穷尽救助手段防止损害发生,构成不作为之侵权行为,对损失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中,台风“莫兰蒂”来临前,相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台风预警信号,显然台风带来的强降水并不属于完全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南方物业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南方物业主张陈君勇缴纳的为《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停车服务费,其与陈君勇不存在车辆保管义务。陈君勇依约定缴纳了车位管理费,根据西湖豪庭业委会与南方物业签订的《西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即南方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见,南方物业虽未与陈君勇形成车辆保管关系,但其仍应保障停车位的安全适用,而地下车库发生水浸事件直接导致了陈君勇所有的车牌号闽C×××××雷克萨斯牌轿车车辆受损。故对南方物业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陈君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台风预警以及南方物业通过短信及微信发布的警示信息,其应预见涉案车辆停放于地下车库可能发生水浸风险,陈君勇对于涉案车辆受损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南方物业的侵权责任,陈君勇应当对涉案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本院酌情确定南方物业对陈君勇所受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陈君勇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四、损失认定。***所有的车牌号闽C×××××雷克萨斯牌轿车在2016年9月15日西湖豪庭地下车库发生严重水浸事件中被淹,在此次水淹事件中,损失为4***08元,有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事故车辆残值处理承诺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鉴定意见书可知,鉴定机构系通过车辆价税合计价格乘以综合成新率以此认定浸泡前市场现有价格,故浸泡前市场现有价格已包含车辆购置税。对此,陈君勇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陈君勇要求赔偿车辆购置税42500元属于重复主张,对此,本院不予认定;南方物业主张该份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时没有考虑二手车当前实际的价格也未考虑新车的价格大幅下降的事实,以此认为需要重新鉴定。但根据鉴定意见书可知,该鉴定意见书系根据购车时价税合计价格、浸泡前市场现有价格而对浸泡后车辆的直接损失价值进行认定。西湖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车库被淹,浸泡车辆不易保存,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委托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被淹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未有不当。故对南方物业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有的车牌号闽C×××××雷克萨斯牌轿车遭受的直接损失为4***08元,南方物业应赔偿损失为4***08元×40%=18443.2元。陈君勇要求支付车辆损失评估费,包括陈君勇上述车辆在内的116部车辆,按照相应的比例,本院对评估费用,予以支持774元×40%=309.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以及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建设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范、办法,判决:一、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8443.2元;二、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评估费用309.6元;三、驳回陈君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5元,由陈君勇负担1608元,由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案涉车辆经保险按全损理赔315392元。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正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可以请求赔偿,案涉车辆的损失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其损失已由保险金予以弥补。车辆所有人请求车辆报废差价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方物业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
2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
书 记 员 孙玉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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