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泰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8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83民5610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繁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国,南大港产业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72。
法定代表人:闫春敬,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科泰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1号楼28层1-31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副总,住廊坊市香河县香江逸景B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健敬业公司)、北京中科泰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国,被告中科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健敬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1479.4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健敬业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中科泰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9年初与被告华健敬业公司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80%进度款我方已经履行完义务,被告华健敬业公司收到款项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我公司把尾款全部支付给华健敬业公司工人,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原告确实存在劳务,对劳务费数额140646元无异议,我们已经支付59166.57元,但是工人的预支生活费是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我们公司已经支付给被告华健敬业公司10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被告华健敬业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被告中科泰达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就恒大童世界会展中心外立面幕墙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其中附件3为按时支付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工资的承诺,内容为:“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方承诺:在本工程的建设当中,我方将积极筹措资金按时按量地支付施工人员(包括民工)的工人工资,绝不出现拖欠人工工资和出现民工闹事的现象,如发生拖欠人工工资现象,贵方有权将本工程进度款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并且我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和接收相应的处罚。
2019年5月8日,被告华健敬业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声明:“我闫春敬系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单位恒大童世界会展中心外立面幕墙装修工程施工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在该工程谈判,劳务费领取与发放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予以承担。”
2019年7月16日,被告华健敬业公司代理人***出具劳务费核对单一份,内容为:山西***组,总工817个,截止7月15日,总借支80800元,5月1日后未补生活费,工人路费未报销。以上考勤和借支已核对,如有误差随时可以在对工。
原告提交***签字的山西***劳务费用确认表一份,证实原告在施工期间劳务费(包括应给付工人工资、生活费、路费及扣除预借款等),在扣除原告预支后实际应给付原告期间劳务费140646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中科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账59166.57元。
被告中科泰达公司应向被告华健敬业公司支付劳务费919785元,工程量已经被告华健敬业公司的代理人**锦确认。被告中科泰达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05万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务费核对单、劳务费用确认表、银行业务回单及当事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华健敬业公司与被告中科泰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该工程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40646元,被告中科泰达公司已支付59166.57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劳务费本院予以认定。又因二被告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按时支付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工资的承诺》,被告华健敬业公司支付人工工资,且被告中科泰达公司应付给被告华健敬业公司的劳务费款已全部付清,故被告华健敬业公司负有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的义务,被告中科泰达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华健敬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81479.43元;
二、被告北京中科泰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制定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69×××1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919元,由被告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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