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239号
原告: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大坝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278923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4105036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766456。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