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保4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恒盛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修彬、***: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吊装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东海县驼峰乡**吊装服务部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20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2646.04元的冻结。现解除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完毕,即解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