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251号
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彬,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37.60元,由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