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恒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6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2执2308号
申请人:芜湖恒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8678648W。
法定代表人:常倩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明,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华发北路**凯雷斯顿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342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芜湖恒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232524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47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07月0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
2、于2019年07月08日、09月1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银行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19年07月08日本院查询到申请人在诉讼阶段,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
4、于2019年07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财产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信息登记;
5、于2019年08月16日本院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粤B×××××号汽车予以查封,反馈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案件处置;
6、于2019年06月0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珍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