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颖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5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4359号之一
申请人:乐山颖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檀木嘴村1组4号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3N1TT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乐山颖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川1102民初4359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加州支付账号31×××12上的存款794.84元,以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账号44×××45-1上的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乐山颖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账号31×××12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加州支付账号31×××12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