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44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腾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腾远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8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7100.00元,执行费13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