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爱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胜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6998、7000号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鲁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胜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2020年3月25日,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旻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