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1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129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地址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地址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账户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地址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账户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千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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