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抗9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三岔口镇泡子沿南山浙江工贸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益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单久库,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黑龙江运能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2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娄威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