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7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8212号

原告:四川省**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4号4幢2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富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辉,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横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任炳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实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华实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欠款9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与胥家镇南店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始地形1:2000测量与复垦预算编制、竣工测量与竣工资料编制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原告受托为被告完成合同项下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始地形1:2000测量与复垦预算编制、竣工测量与竣工资料编制工作,并提交上级有关部门审查。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98000元,在有关编制资料提交审查并经省中心验收合格、出具技术报告五日内向原告支付58800元,余款39200元在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证后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资料编制工作,于2017年5月经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验收合格,并出具《四川省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竣工初验技术审查报告》,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出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除支付首笔款项98000元外,剩余两笔款项98000元均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剩余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福华实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5日,**公司(乙方)与福华实业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公司受托为福华实业公司完成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与胥家镇南店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始地形1:2000测量与复垦预算编制、竣工测量与竣工资料编制工作。合同第二条第4点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项目经费,并保留追究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的权利;第三条约定合同金额共计196000元,支付方式为:甲方配合乙方进行以上所有资料的编制工作,报送的预算编制资料、竣工资料经由都江堰国土局、成都市市局审查通过并转报省厅后,经省中心验收合格、出具技术报告五日内,甲方支付工作经费58800元;该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挂钩项目验收合格证后五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工作经费39200元。2017年5月11日,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出具《四川省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竣工初验技术审查报告》(报告编号:成建挂[2017]第0117号)。载明该项目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建议市局审定后转报省厅。2017年5月15日,该中心领导经审查后签字。2019年4月15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载明都江堰市胥家镇与胥家镇南店村组织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经验收合格。

另查明,证人冷某到庭陈述,其为案涉编制项目中的实际经办人,申报流程为编制单位组建后交都江堰国土资源局初审,再交成都市土地整治中心审查,转交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现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审查,通过后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进行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报送的材料经验收合格并出具技术报告,案涉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证,故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88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39200元。被告未依约支付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并按每年2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98000元;

二、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8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92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0元,由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邱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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