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21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保3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68********,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西陈村西二胡同5号。
被申请人:**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TFG2X,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B栋10楼B1006.
法定代表人:乔跃军。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9********,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西终吉街南4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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