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民终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B楼10楼B1006。
法定代表人:乔跃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良燕,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六路20小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忠,新疆疆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宁之
审 判 员 胡春红
审 判 员 赵春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莫 江
书 记 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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