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6民初7305号
原告:平邑县鑫兴石材厂,住所平邑县仲里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MA3J4RPJXR1-1。
经营者:柴玉成,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原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13幢307室。
被告:***,成年人,住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平邑县鑫兴石材厂与被告永嘉县原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邑县鑫兴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平邑县鑫兴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彭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