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417号
原告:徐州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