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卞士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07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仑商初字第669号
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骆霞线大树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高列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东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白鹤新村44幢西B。
法定代表人:卞士全。
被告:卞士全。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江东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卞士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江东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卞士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95元,由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丰芳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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