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26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上列当事人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沪0114民初112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182.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473,182.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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