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上列当事人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沪0114民初112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182.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473,182.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