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金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03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357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市金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嘉祥县金屯镇驻地南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61395361H。
法定代表人:晁来点,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王琦,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士胜,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财保1023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2月21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357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韩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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