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02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胜利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师范学院,地址榆次区大学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太原师范学院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