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9732号
原告:湖南国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5803943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
原告湖南国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国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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