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0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终3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英珍,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禹都经济开发区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民,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一临猗县丰喜大道西2000号。

负责人:周武生,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中山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民,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绛县城区天府苑御园住宅小区3号楼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段三全,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呈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东街相家巷39号。

法定代表人:王随虎,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百,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呈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樊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让

审判员  王文霞

审判员  胡东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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