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3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4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日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519561。
法定代表人:牟明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
负责人:沈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娄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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