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8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奥体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042938125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樱花大道槐安村农业博览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3LAC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203栋一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82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简单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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