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4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03执2867号
申请人:曾令静,女,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曾令静与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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