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02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99364109L,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姚斌。
委托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永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牟明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02执1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宇